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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商標無效的理由是什麽?

法律分析:(1)註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征;(2)商標註冊人主體不合格;(3)該商標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四)該商標屬於禁止使用的標識;(五)商標無效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