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轉讓的註冊商標以其註冊商標的質量為準,商標註冊人應當轉讓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