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59條第3款的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基於以上,如果妳仍在原有範圍內(不擴大生產規模)使用之前的商標,對方並不能說妳侵權,但是可能會要求妳加上壹些區別標識。
如果妳不放心,而且對方新註冊的商標還在異議期並沒有獲得商標專用權的話,妳可以在先使用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這樣對方的商標就註冊不下來,也就免除後面的糾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