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第11條第3款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中國制造”和“中國制造”屬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缺乏顯著特征”,因此不能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