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所需材料:
1、被審計單位的設立請求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被審計單位投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章程;
3.投資者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投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文件及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公司註銷機關核準公司名稱的事後核準通知書;
7.被審計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的申請證明;
8.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銀行確認函回復;
9.依法設立公司的會計賬簿設置及其他事項的書面說明;
10.被審計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有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負債清單、註冊資本實繳清單;
11、國家法律法規相關的其他材料。
以實物和有形資產投資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實物交接驗收證明,計價依據,權屬證明,實物存放場所證明;
2.專利證書、專利註銷書、商標註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土地紅線圖及相關允許出資的同意文件;
3、政府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效果的審查文件;
4.與有形資產出資相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及計價依據;
5、實物資產、有形資產等評估報告及投資者確認的資產價值;
6、投資者對其出資資產的所有權及無擔保的書面聲明;
7.擬設立的公司及其投資者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財產權轉移等手續。
開展外商投資公司設立的驗資業務,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審批機關出具的同意證明;
2.公司被有權機關吊銷《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3、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匯註銷證明、資本賬戶開戶證明;
4.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持有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的,應提供該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董事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利潤取得地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文件和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5.以實物投資的,由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國家質檢總局、財政部認可的其他具有資質的價值評估機構出具的外商投資財富價值評估證明;
6.相關會計處理材料。
開展設立無限股份企業驗資業務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同意被審核單位設立的文件;
2、國有資產出資的,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被審計單位股權設置方案。
開展新設合並公司的驗資業務,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合並各方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於新合並的決議;
2、合並各方簽署的合並協議;
3、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公司合並的文件;
4.合並公告;
5、合並各方的債權清償報告或債權擔保證明;
6.並購雙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7、合並各方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合並各方確認的資產價值;
8.合並前各方及合並後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9.相關會計處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