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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酒有哪些法律法規?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障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茶產業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茶產業,包括茶葉種植、茶葉加工、品牌建設、文化活動及相關支持和服務。

本條例所稱茶葉,是指由山茶科山茶屬植物的鮮葉加工而成的產品。

第三條茶產業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品牌引領、市場引領、科技支撐、質量保障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壹。

第四條產茶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的領導,將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茶產業發展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促進茶產業發展的協調機制,完善茶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茶產業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茶葉種植和茶葉加工活動的指導、服務和監督,落實茶葉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茶產業發展工作。鼓勵制定茶葉質量安全管理的村規民約。

第六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茶葉質量安全追溯和監管體系,組織實施茶葉種植、茶葉加工、包裝和運輸的清潔化工作,加強茶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茶產業宣傳,普及茶知識,傳播茶文化。

鼓勵廣播電視、網站、報紙、媒體加強對茶產業的宣傳。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和參與茶產業發展。

第九條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茶葉行業社會組織要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培養,引導茶葉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信息、技術、培訓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推進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十條對發展茶產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茶樹種植

第十壹條產茶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集中連片、適度規模、優質高效、標準規範、產業配套的發展模式,推進茶葉種植基地建設。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茶樹標準化種植技術規程。

茶樹種植應根據茶樹的生長發育特點,按照種植技術規程進行規範化種植。

第十三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下列茶葉種植基地的建設:

(壹)鼓勵茶葉種植基地依法流轉,推進規模化經營;

(二)加強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茶樹品種優化育種,推廣茶樹良種,擴大高標準茶葉種植基地;

(三)實施病蟲害綠色防控,推廣生物、物理、生態協調等先進技術;

(四)支持茶葉種植基地開展綠色、有機、地理標誌、良好農業規範等農產品認證;

(五)建立500畝以上連片茶葉種植基地環境監測和氣象信息系統;

(六)推廣使用有機肥和茶葉專用肥,實行測土配方施肥;

(七)推廣采摘鮮茶葉的機械化;

(八)支持品牌茶、特色茶、茶葉出口基地建設;

(九)加強茶葉種植基地周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茶葉種植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茶葉種植和生產記錄,如實記錄下列事項:

(壹)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生產企業、來源、數量、使用地點、用途和使用日期;

(二)茶葉種植基地病、蟲、草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采摘鮮茶葉的日期和產量。

茶葉種植和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禁止偽造茶葉種植生產記錄。

第十五條茶葉種植基地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壹)使用劇毒、高毒和禁用農藥;

(二)在茶樹上使用未經登記的化學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藥;

(三)不按照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註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

(四)在茶樹上使用芽接素和其他未經登記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茶葉產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將符合下列條件的茶葉種植基地劃定為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實行原產地保護:

(壹)具有適宜茶樹生態種植的土壤、氣候等自然地理條件,海拔600米以上,距離主要公路500米;

(二)相對連片種植500畝以上;

(三)形成了科學的種植方法和良好的質量控制手段,在資源、技術和效益上具有壹定優勢;

(4)茶葉生產組織化程度高,產品市場銷售穩定;

(五)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樹種質資源特定區域可劃定為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

第十七條茶葉產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研機構和專家對劃定的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進行論證,聽取茶樹種植基地所有者和當地村民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劃定保護範圍,確定責任主體。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建設的相關標準,規範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建設。

第十九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的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的個體種植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種植企業應當按照綠色、有機、良好農業標準經營茶園。

鼓勵和支持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的個體種植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種植企業按照國際市場質量標準培育茶樹。

第二十壹條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除執行第十五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壹)侵占、破壞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基地的;

(二)擅自砍伐或損壞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的樹木;

(三)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固體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破壞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基礎設施和保護標誌的;

(五)非生產機動車進入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

(六)開展餐飲、燒烤、露營等破壞茶樹生態種植環境的旅遊活動;

(七)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影響茶樹生態種植和破壞生產環境的建設項目;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茶葉加工

第二十二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加工的指導、服務和監督。

企業應采用標準化、清潔化的方法生產加工茶葉。

第二十三條茶葉產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茶葉加工地方標準。鼓勵茶行業社會組織和茶企制定和使用高於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產茶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培育茶葉加工龍頭企業;

(二)鼓勵和支持申請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認證、綠色、有機、地理標誌等產品認證;

(三)支持茶葉初級生產、精制、深加工、機械化生產線建設;

(四)支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冷鏈設施建設;

(五)支持建立和完善茶葉鮮葉交易市場。

第二十五條茶葉種植企業、茶葉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茶葉鮮葉質量安全自檢制度,定期檢查和評估茶葉加工生產狀況,建立茶葉加工記錄和檔案,如實記錄下列事項:

(壹)茶葉鮮葉的品種、等級、數量、進廠(廠)時間,以及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二)所產茶葉的種類、等級、數量、存放時間、存放條件。

茶葉加工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茶葉產品保質期屆滿後壹年。禁止偽造茶葉加工記錄。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以茶鮮葉、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產品為原料開發加工食品、飲料、工藝品、日用品等茶衍生品。

茶葉衍生品加工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七條除生產加工茶葉衍生物外,禁止在茶葉加工中添加糖、甜味劑、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質。

禁止在茶葉生產經營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章品牌建設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引導、行業引導、誠信為本、品質優良、企業為主體的原則,建立茶葉品牌開發、推廣、保護和利用的運行機制。重點發展貴州綠茶、貴州紅茶、貴州抹茶、貴州紅茶等大眾茶品牌,著力推進原產地保護和品牌建設,扶持企業產品品牌。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茶葉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的質量標準,包括外在形態、內在質量、包裝標簽等內容。

第三十條鼓勵使用茶葉公共品牌,支持做大做強知名子品牌和企業產品品牌。

第三十壹條茶葉公共品牌持有人應當制定管理規定,實行統壹管理。管理規定應包括質量可追溯性、監督檢查等。

茶葉公共品牌授權使用者應當執行品牌管理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茶葉公用品牌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三十二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獲得中華老字號、地理標誌、國家氣候標誌等名優產品的茶葉商標或者標識。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舉辦品牌茶葉展示活動,組織和引導企業參加各類與茶葉相關的交易會。

支持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在傳統媒體、新媒體、自媒體推廣銷售品牌茶葉。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在主要交通幹線和公共場所推廣公共品牌,開設品牌茶葉專賣店,開展品牌茶葉推廣活動。

第三十五條鼓勵茶企開發適銷對路的品牌茶產品,創新品牌營銷方式,拓寬品牌流通渠道,打造品牌忠誠消費群體。

第三十六條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和茶企在國內外建立貴州茶葉品牌推廣中心。

鼓勵本省品牌茶葉產品進入省內外機場、鐵路、酒店、旅遊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連鎖超市、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推廣銷售。

第三十七條鼓勵深度挖掘茶葉的生產、生活、生態、文化價值,促進茶產業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技藝、鄉風民俗、美麗鄉村建設深度融合,加強老工藝、老字號、老品種保護和傳承,培育具有文化內涵的茶產業品牌。

鼓勵品牌價值評估、品牌鑒定和發布,以擴大品牌宣傳,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