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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轉讓中商標權的基本概念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以國家法律保護其註冊商標的專有權。

商標註冊人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犯的權利,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犯的權利。

商標是用於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和服務的商業符號,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顏色組合或上述元素的組合構成。

我國商標權的取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實行在先申請原則。

商標是工業活動中的壹種識別標記,因此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工業活動中的秩序,這與專利權主要在於促進工業發展不同。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權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如果在此期間申請失敗,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續保可以無限重復,每次續保期限為10年。

商標權是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資產,可以用來還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是可以轉讓的。轉讓註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轉讓商標權時,應按照《企業商標管理若幹規定》的要求,委托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並按評估價值辦理債務賠償。而且要及時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