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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檔案收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收集,完善本市檔案資源體系,有效管理和利用檔案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檔案收集,是指市和區、縣國家綜合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接收和收集的檔案。

接收檔案是指檔案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並移交屬於其保管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的行為。

檔案的征集,是指通過接受捐贈、代為保管、接受保管、征購等方式,對散落在國內外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征集的行為。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收集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收集工作所需經費。第四條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檔案收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檔案館按照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範圍,負責檔案收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在檔案收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檔案館接收本級下列機構形成的檔案:

(壹)中國* * *黨委及其所屬部門;

(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

(三)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單位;

(4)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及其常設機關;

(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六)民主黨派機關;

(七)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八)國有企事業單位。

檔案館可以接收上述機構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的全部或部分檔案。

鄉鎮機構形成的檔案納入區縣檔案館接收範圍。第七條受上級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的單位,反映本行政區域工作情況的,納入檔案接收範圍。第八條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涉及民生的專業檔案納入檔案範圍。第九條檔案收集範圍:

(壹)本行政區域各個歷史時期的政治機關、革命組織、地方武裝和社會團體的檔案;

(二)歷史名人、傑出人物在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中外著作、書信、日記、傳記、家譜、紀念評價資料、證書、題詞、音像、墓誌銘等檔案;

(三)反映重大科研成果、名優特產、名勝古跡、歷史建築、著名商標、民間藝術、風土人情、民俗文化等的檔案。在本行政區域內;

(四)反映本行政區域特殊時期的報紙、傳單、印章等檔案;

(五)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集體和私營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和資料;

(六)其他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第十條檔案收集方式:

(壹)接受轉讓;

(二)接受捐贈;

(三)保管和接受保證金;

(4)收購和購買;

(5)其他合法手段。第十壹條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本單位的歸檔範圍,對歸檔範圍內的紙質、電子文本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及時整理歸檔,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第十二條屬於檔案館範圍的檔案,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檔案館移交:

(壹)列入市檔案館範圍的,自形成之日起20年內,向市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縣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10年向縣檔案館移交;

(三)由市、縣管理的幹部人事檔案,幹部死亡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5年後移交同級檔案館;

(四)被撤銷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臨時機構形成的檔案,應當自撤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五)國有企業破產、被撤銷或者被撤銷形成的檔案,應當自破產、被撤銷或者被撤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六)市或縣承辦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臨時單位,其形成的檔案應在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本行政區域內與民生相關的檔案,經協商可以提前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遇有特殊情況,檔案形成單位需要延長檔案移交期限的,應當征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認為檔案可能嚴重損毀、不安全的,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及時移交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