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壹條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者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提存質押財產,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