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農業合作社的會計制度
(壹)為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會計工作,規範合作社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3)合作社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代理記賬機構記賬、核算。(四)合作社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本系統提供統壹的會計科目和編號,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詢賬目和實施會計電算化。地方當局和合作社不得任意改變或擾亂重組。(5)合作社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記賬方法是借貸記賬法。(六)合作社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編制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組成。(七)合作會計應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本制度會計期間分為年、季、月,均以公歷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八)合作會計應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與前期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指標應具有壹致性和可比性。(九)合作核算單位為人民幣“元”,以下“元”填至“分”。(十)合作社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十壹)財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的職責,管理和監督合作社的會計工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本制度自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