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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板的米氏規則

1.1米氏統壹設計級(簡稱米氏OD板)是由米氏體育公司設計的帆板。該級別規則的目的是

⑴嚴格保障米氏OD板競賽時的統壹性,盡量保證每條帆板都相同。

⑵減少每位選手的開銷。

⑶鼓勵運用競賽戰術和航行技術,而不是利用器材去增加析速。

1.2除所允許的誤差外,該級別帆板應在所有方面都相同。未被本規則特許的任何更改和裝備的增加都是不允許的。

1.3該級別的國際管理機構是國際帆聯(ISAF),它將協同國際米氏級別組織(IMCO)處理與該規則相關的事宜。

1.4該規則的解釋權歸ISAF,並且在做決定時應征詢IMCO的參考意見。

1.5該規則的修改將於IMCO年會獲得多數票通過後,由ISAF提交審議。IMCO和米氏體育公司對規則修改的提議有相同的投票權。在得到IAF的批準後,修改的規則方能生效。

1.6lSAF或IMCO不承擔任何與該規則相關的責任或與此相關的投訴。

1.7英語

1.7.1該級別的官方語言為英語,壹旦出現解釋方面的爭議,以英文文本為準。

1.7.2“應該”壹詞為強制性,“可以”壹詞為允許的意思

1.8持照制造商

米氏統壹設計級的生產應在ISAF指導下,由米氏體育公司生產或由米體育公司指定的或授子生產執照的其它制造商生產(即持照制造商)。 2.1不允許不是國家IMCO協會會員的選手參加國際比賽。如遇該國沒有國家IMCO協會,他們則必須是國際IMCO協會會員才能參賽。

2.2帆號應由國家分配(即每個國家分配他們自己的帆號)。如果器材擁有者的國家管理機構管理該級別,該擁有者應向他/她的國家管理機構申請帆號,否則他/她應向其國家米氏級別協會申請帆號。 3.1米氏器材需經丈量後,才允許參賽。

3.2對於奧運資格賽,米氏OD板及帆具應符合“IMCO主標準”

並由經國家管理機構和國際IMCO協會認可的“IMCO級別丈量員”進行丈量後方可參賽。

3.3除非規定了其它的丈量方法,所有的丈量工作都應按《2000IMCO器材國際比賽檢查規定》和《ISAF競賽器材規則》進行。

3.4板材和器材的丈量應符合本規則的丈量圖。如果出現與丈量有關的抗議,或者是競賽委員會或IMCO對某部件的正確性或帆板的性能產生疑問,而對其特定的尺寸、重量或結構又未做規定時,應按下列步驟采取行動:隨機抽取10條帆板或器材並采用相同的技術方法進行丈量。

如果沒有證據表明有爭議的帆板或器站部件被改動過或者它的尺寸、重量和結構等於或介於”金標準”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間和/或等於或介於10條抽樣板或部件中所獲得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間的話,該器材應該被接受。

如果有證據表明對器材做過改動或者其尺寸、重量和/或結構不等於或不介於“金標準“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間和/或不等於或不介於10條抽樣板或部件中所獲得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間的話,該問題應該提交”IMCO國際認可級別丈量員“做出最後裁決。 4.1帆板上應帶有持照制造商的系列號。系列號應處於可視狀態並位於船首拖帶環後或船尾穩向板槽後。

4.2帆上應根據《國際帆船競賽規則》(RRS)張貼帆號二並在國際比賽中張貼所屬國的國家字母。帆號及國家字母的顏色應是黑色並清晰可見。

4.3應根據RRS附錄H中小於3.5米船體長度的規定張貼帆號、國家字母及級別標誌。 5.1板體 5.1.1板體應按照米氏體育公司的圖紙及規寶,在獲得IMCO/ISAF同意後由持照制造商生產。

5.1.2板體只能使用米氏體育公司所持有的主模翻出的模具進行生產。

5.1.3在板體上塗油漆和用研磨材料打磨板底及甲板面是不允許的。但是可以在甲板上塗抹半透明的防滑塗料,也可以在修理板體時用油漆塗抹板體。但只可以塗抹被修理部位並保持板體系列號可視。

5.1.4板體形狀損壞時,可以修復至原有線型。

5.1.5應使用原配件安裝由持照制造商生產的最少6個,最多11個米氏OD腳套。可以使用任何直徑不超過17毫米的不銹鋼螺絲和不銹鋼墊片。允許切割或修刮腳套。可以在腳套上鉆多余的孔。腳套的每壹端至少要由壹個螺絲來固定。如果迎風長腳套中間被1個以上的螺絲固定,則該腳套應該被視為2個腳套。

5.1.6板體重心的測量應在板體裝配起來準備比賽的狀態下進行,桅滑座應該在桅滑槽後部。

5.1.6.1板體重心應當距板尾測量點(HDP)1600-1650毫米。

5.1.7桅滑槽應由持照制造商專為米氏OD板生產。

5.1.7.1桅滑槽鎖鈕可以處於鎖定狀態。

5.1.7.2可以在桅滑及桅滑座上使用潤滑劑。

5.1.8桅滑槽鎖鈕後面凹進去的空間可以填充。

5.1.9板底膠皮由持照制造商生產。可以用粘合劑或膠帶修補,也可以在兩塊膠皮前端短邊部貼膠帶。

5.1.10.1穩向板盒後半部可以最多粘兩塊泡沫塑料以防止穩向板滑落。每塊泡沫任何方向的尺寸都不得超過100毫米。

5.1.10.2穩向板盒前部可在橫向加裝壹塊泡沫塑料以防止穩向板提起時頭部撞擊板箱。

5.1.11穩向板盒應由持照制造商專為米氏OD板生產,並可以墊充。墊充材料不得與板體粘在壹起。

5.1.12可以使用由持照生產商專為米氏OD板生產的固定帶,固定在穩向極槽的後半部,以防止穩向板打過頭。

5.2穩向板

5.2.1穩向板應由持照制造商按照米氏體育公司的設計圖及規定經IMCO/ISAF批準後制造。

5.2.2可在穩向板頭部安裝制動裝置以使穩向板不超過640毫米深,板尖距尾測量點(HDP)不超過1420毫米。

5.2.3穩向板應能浮在水面上。

5.2.4可以將穩向板修復至原設計形狀及特性。

5.2.5穩向板的重量應當在1.2-1.4公廳之間。

5.2.6可在穩向板盒及穩向板旋鈕內使用潤滑劑。

5.3尾鰭

5.3.1尾鰭的生產應經IMCO/ISAF同意後,由持照制造商按照米氏體育公司的設計圖及規定制造。

5.3.2尾鰭應符合圖2的丈量規定。尾鰭的重量應在0.5

帆板

50-0.59的公斤之間。

5.3.3可以將尾鰭修復至原設計形狀。

5.3.4可以墊充位於尾鰭盒內的尾鰭兩側,以減輕尾鰭的抖動。

5.4重量

5.4.1包括滑軌,穩向板盒,阻力泡沫板,板底膠安裝件及板底膠皮的板體,在幹燥狀態下的光板重量應當不低於15公廳。

5.4.2.1板體的競賽重量指攜帶第5.4.1條中所規定的配件的板體,再加尾鰭,腳套,校正重物的重量,可以按第5.4.2.2條的規定在濕狀態下稱板重。

5.4.2.2可以將濕板體HDP點著地豎起來空幹10分鐘後,再稱其濕狀態下的重量。

5.4.3低於最低重量的板體可以攜帶穩固在某壹位置上的校正重物,並保證板體重心位於第5.1.6.1條所規定的位置。但這要得到IMCO國際級別丈量員的同意。 6.1桅桿的生產應在得到IMCO/ISAF同意後,由持照制造商按照米氏體育公司的設計圖及規定制造。

6.1.1米氏OD板兩節裝碳素桅桿的制造應經IMCO/ISAF同意後,由持照制造商按照米氏體育公司的設計圖及規定制造。

6.2桅桿可用由持照制造商生產的如圖3所示加長桿來加長。桅桿的長度自(包括加長桿甲板以上部分)帆板頂部最起應當在50805520毫米之間,如圖4所示。桅桿應該可以安裝5.9m2或更小的帆。

6.3桅桿接頭處可以用合適的膠粘帶纏繞墊充。 7.1允許使用經IMCO/ISAF同意後,由米氏體育公司或持照制造商按照米氏體育公司的設計圖及規定,專為米氏OD板制造的任何形的帆桿。

7.2帆桿寬度不得超過650毫米,長度不得超過1940毫米(不包括加長部分),自帆桿卡頭內壁量起。

7.3可以使用由米氏體育公司或持照制造商生產的加長桿來加長帆桿。

7.4後帆桿頭可以(穿過塑料進入鋁部分)鉆4個多余的孔,用作出水孔和安裝可調式後帆角外拉索。 8.1隨板提供的下帆角下拉索及後帆角外拉索及配件可由運動員自備可調式下帆角及後帆角調整索代替。其生產廠家不限,不允許使用下帆角上拉索。

8.2除本規則中特別規定的外,所替換配件的生產商不限。

8.3繩索的長度及制造商不限。

8.4允許使用腰勾及腰勾繩。 9.1應使用由米氏體育公司或持照制帆商,按照經ISAF同意的帆規格制造的7.4m2和6.6m2帆。

國內比賽可以使用由米氏體育公司生產的5.9m2或更小的帆,並由選手自選米氏帆桿。米氏OD帆的尺村如圖6和圖7所示。

9.2可以在帆上加風向線。

9.3帆插條應由米氏體育公司或持照制造商按照經ISAF同意的帆規格專為米氏OD板制造。但國家IMCO可以允許在非國際比賽中使用其它的帆插條。

9.4米氏OD競賽帆的修補只能在規定的尺寸範圍內進行,如必要的話(見第3.1條),還要遵從”IMCO金標準”的規定。

9.5允許在後帆邊處貼透明的自粘加強膠片,也可在被帆桿磨到的位置貼補(在帆兩側)這些材料。

9.6帆插條固定帶可以在拉緊時用膠帶固定以防浸濕後產生滑動。 I0.1建議攜帶壹根5mm寬,至少5米長的拖帶繩。

10.2建議用壹根安全繩或裝置將桅桿與板體相聯,以防止帆具與板體分開。

10.3如果搖帆成為推進的主要方式,該輪競賽應由總裁判長來確定是否放棄。

10.4國際比賽

10.4.1壹天不得多於3輪競賽(見第10.4.3和4條)。

10.4.2壹輪航線賽的時間應在(第壹條板〕4O-45分鐘之間。在非滑行狀態下,則減少至約30壹35分鐘。當壹輪競賽的時間將會明顯拖長時,應進行適當的縮短。

10.4.3如果當天前兩輪的比賽平均風力小於11節,則不管之後風力是否增加,不再進行第三輪比賽。

10.4.4連續進行前二輪比賽時,如風力小於12節,本組前壹輪封閉終點時間與下壹次預告信號的間隔不得少於25分鐘。如果風力在12-15節之間,則該間隔可減至20分鐘,15節以上風力時,該間隔減至15分鐘。

10.4.5如果已連續進行了兩輪比賽,則第三輪比賽預告信號前對第二輪每組的最後壹個到達終點者來說至少應有1小時時間供岸上休息。

10.5如果規定使用個人浮物,每位選手應在腰以上穿著在淡水中具有至少4公斤浮力的非充氣式救生衣,腰勾衣或背心。將使用4公斤的金屬重物對浮物進行測試,它應浮在水上至少5分鐘時間。按照RRS附錄J的稱重方法,滲溫狀態的個人浮物重量不得大於1.5公斤。

10.6壹場系列賽,男子可以使用最多兩套帆具,女子、青年或老將組可以使用最多三套帆具,可以使用壹塊穩向板,壹塊尾鰭及壹塊板體。壹套帆具包括壹面帆,插板條,壹根桅桿,壹套帆桿和相關附件。每套帆具中的帆應是級別規則9.1中所規定的不同尺寸的帆。

10.7當更換另壹套具有不同尺寸帆的帆具時,選手必須在器材存放區內獲得新的壹套帆具,同時歸還舊帆具。板體和器材存放區應設置在岸上接近下水處,除非細則中另有規定。10.8如果在系列賽期間所授權使用的器材損壞或被盜。只有當仲裁認為在當時情況下無法修復並同意更換器材時,才可以更換器材。

當要更換帆時,只可以更換另壹面同樣尺寸的帆。

10.9當由賽事承辦者提供器材時競賽通知(規程〕中應說明提供何種器材部件,包括腳套和帆具的數量類型和尺寸。盡管有提供器材的清單,選手可以替換或另外使用附錄1中所列的任何或所有器材,否則必須使用競賽通知的器材。

10.10在IMCO世錦賽和洲際比賽中,可能要求選手攜帶符合RRS附錄G的廣告。

10.11當組委會規定使用組別標誌時,它應貼在帆上級別標誌的上方。標誌的最小高度應是230mm級別和標誌為:奧林匹克比賽黑方塊外加下列標誌

IMCO男子重量級黑圓形

IMCO男子輕量級黑半圓形

IMCO女子紅色棱形

IMCO青年黑三角 選手可以自備的器材

下列為現行IMCO級別規則內的選手自備器材清單。每項部件的制

造商不限。

1用於改善甲板磨擦特性的沙紙和防滑漆(CR5.1.3)

2、在腳套上使用的纏桅桿接頭的,固定帆插條固定 帆板帶的,板底膠皮維修和貼在兩塊板底膠皮前部短邊的膠帶(CR51.5,5.1.9,5.1.11,6.3和9.6)。

3、非制造商提供的直徑不大於17mm的附加螺絲和墊片,包括固定相疊腳套的超長螺絲(CR5.1.5)。

4、填充桅桿滑槽後部的材制(CR5.1.8)。

5、粘合板底膠皮的膠水(CR5.1.9)

6、穩向飯盒用的泡沫(CR5.1.10&5.1.10.2)。

7、穩向板制動擋桿,由硬質材料制作,外包膠皮。相應的甲板保護墊,其任何方向的尺寸不得大於20mm(CR5.2.2)。

8、修補穩向板和尾鰭的材料(CR5.24.&5.3.3)。

g、桅桿滑槽及穩向板盒的潤滑劑(CR5.1.7或5.2.6)。

10、板體的校正配重(CR5.4.3)。

11、包括繩索.夾繩器.把手、橡皮繩、膠帶及帆桿夾繩器在內的全套可調式下帆角下拉索及後帆角外拉調整索(CR8.1)。

12、腰勾繩及配件(CR8.2)。

13.防止帆受損的透明自粘加強膠片(CR9.5)。

14、墊充穩向板盒及尾鰭的材料(CR5.1.11及5.3.4)。

NB:CR=級別規則 2000級米氏統壹設計級法定器材標記。米氏OD帆板器材應具有下列標識及獨壹無二的特性。板體外形標識:系列號及OneDesign2O0O商標。穩問板盒標識:甲板上看得見的4個固定螺絲及米氏標印。穩向板外形標識:紅色暗流,模具系列號及IMCO標印。尾鰭外形標識:紅色暗線,白色,。OneDesign2000商標。桅桿標識:兩截上都有紅色暗線,兩節上都刻有系列號及在下節上有MistralOneDesign2000圖標。

桅桿短加長桿桅根商標。(見圖3壹桅桿加長桿)Mistra圖標)帆商標:(設計圖見圖6和圖7)MistralOneDesign2000圖標7.4m2帆插條識別標貼:條碼/MistralOneDesign2000顏色:聚脂膠原色,4號板條為灰色

帆桿(鋁塑復合管壁)商標:MistralOneDesign2000商標 IMCO金標準

要符合級別規則3.1規定“金標準”選手的器材應符合下列尺寸/重量誤差範因,丈量時使用《2000奧運會統壹設計器材丈量方法》,並使用指定的標識。

船體

重心1600>1650mm(距HDP點)CR5.1.6.1)

光板重量至少5公斤(CR5.4.1)

標識形狀、系列號及OneDesign2000商標

穩向板

形狀按模板

重量1.2>1.4Kg(CR5.2.5)

伸出的最大值640mm(CR5.2.2)

距HDP最遠距離1420mm(CR5.2.2)

標識形狀,紅線,模具系列號及IMCO標印

穩向板盒

標識甲板上4個可視螺絲,米氏標印

板底膠皮

標識“管“狀

尾鰭

重量0550>0.600Kgs(CR5.3.2)

標識紅線固定式及白色

OneDesign2000商標

形狀模板

桅桿

標識二節碳素桅桿上有紅線,每節都刻有系列號,下

節有Misltral標記。

桅桿無負荷彎曲度(上,中,下三個測量點的值〕:

上限:上:5mm,中5mm下:3mm

下限:上:16mm,中18mm下:11mm。

桅桿掛30公斤重物後的彎曲度.

上限:上:130mm中:150mm下:90mm

下限:上:160mm中:190mm下:112mm

桅桿短式加長桿

重量(包括萬向節,不包括繩〕0.62>0.73Kgs

標識米氏標記

7.4m2OD2000帆

標識米氏OD2000圖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