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
1、確保內容的合法性,其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協議內容應該簡明、直接,根據協議的種類對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解除合同的條件,有效期等要素作出明確約定;
3、協議各方當事人的信息真實、準確;
4、簽字蓋章行為真實。
協議書的格式
1、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正文:條款內容
協商目的
協商目的責任
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履行條款期限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落款{簽署}
簽署日期
擴展資料:
協議書與合同區別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壹致而達成的壹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妳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麽我們達成壹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壹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壹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壹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壹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壹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合同或協議壹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壹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
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6、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7、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
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8、《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壹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9、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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