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商標局附帶的《商標註冊申請分割申請》中的要求提交申請。具體申請分割流程:
商標局向申請人發《商標註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時,會附帶《商標註冊申請分割申請》。
按照《商標註冊申請分割申請》中“備註”所提具體要求,在商標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寫並簽字蓋章。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註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該申請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郵寄回商標局,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審查。符合要求的,將原註冊申請分割為兩件,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請號,保留原申請日期,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對擬駁回部分,保留原申請號,申請人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等後續程序繼續主張權利。不符合要求的,視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駁回決定法定程序終結後,再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申請人申請分割的,無需繳納費用。
註意:申請人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分割申請》,應當為商標局附送的該原件,且任何欄目內容不得塗改,否則,視為不同意分割。分割申請壹旦提交,不得撤回。
商標分割有三種情況:
不做復審,商標局會自動分割進入初步審定的部分和不予核準註冊的部分。
需要進行駁回復審的且急於使用過審部分的商標,可以同時申請駁回復審和人工分割。
如果要做駁回復審且不準備申請分割,那麽商標過審的部分不會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期,需等整件商標的復審結果出來後才能進入之後的商標註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