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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正確理解應該是「南京大學」還是「南開大學」?

南大

南大為南京大學簡稱。

在歷史上,使用“南大”這壹簡稱的高校有多家,最早簡稱“南大”的高校並非南京大學,嶺南大學、南開大學早在民國時期就曾簡稱為“南大”,而彼時南京大學名為國立中央大學,簡稱中大。但是,自1949年後國立中央大學改名南京大學以來,“南大”逐步成為全國普遍公認的南京大學的簡稱。原嶺南大學1952年並入中山大學後,又在香港復校,在1990年代采用“嶺南”簡稱。南開大學官方也簡稱“南開”而不用“南大”(南開大學章程中簡稱“南開”)。[1]

南京大學對於“南大”簡稱的保護可謂不遺余力,除了中國國家教育部的首先認可外,早在2002年,南京大學已經正式取得“南大”的校名註冊商標,擁有“南大”的合法的簡稱,同時還包括改名之前的“中大”,並入的“金大”(金陵大學),以及它們的英文。這也就是說,法律上的“南大”有且只有壹個,即南京大學。[1]

2014年,隨著南京大學和南開大學章程的公布,究竟誰家簡稱“南大”已經明確。自2014年教育部核準的《南京大學章程》第壹章總則中明確簡稱為“南大”,媒體以“別爭了,以後南大就是南京大學”為題,算是為多年以來的“小名之爭”畫上句點。[1] 而2015年7月,南昌大學自稱為“南大”,再度引爆了這壹話題。對此,南京大學校方表示,已向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表示了學校及廣大師生對此事的嚴重關切。[1]

中文名

南京大學

英文名

Nanjing University

簡 稱

南大

校 訓

誠樸雄偉,勵學敦行

創辦時間

1902年

所屬地區

中國江蘇省南京市

類 別

公立大學

學校類型

綜合類

學校屬性

國家“211工程”重點支持的大學、國家“985工程”首批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重點***建南京大學。

主要獎項

區域地面沈降模擬及其應用-教育部科學技術進步獎;

現任校長

陳駿

知名校友

吳健雄、馮元楨、許靖華、陳家鏞、畢德顯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部

目錄

1 爭議事件

2 相關細節

3 商標使用

4 其他簡稱

南大爭議事件

2015年7月,南昌大學在官方主頁上正式發布的《南昌大學章程》,該章程中稱,“學校名稱為南昌大學,簡稱為南大 。”對此,南京大學官方表示了嚴重關切,校內師生也紛紛網上評論稱“無法淡定”。

2015年7月2日下午15時,南京大學校方通過該校bbs向表達關切的師生回應,“學校已向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表示了我校及廣大師生對此事的嚴重關切。”[2]

南大相關細節

《南京大學章程》由中國國家教育部核準通過,《南昌大學章程》則是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通過。

2001年,南京大學已註冊“南大”商標,南昌大學則註冊涉及多個相關領域類別的“昌大”商標。

在南昌大學的校歌歌詞中,有“巍巍昌大宏規啟”的詞句,自稱“昌大”,而不是“南大”。

南昌大學有關人員介紹,壹直以來,南昌大學在人們口中有“南大”、“昌大”、“江大”、“江工大”等多個簡稱。[3]

南大商標使用

2015年7月,南昌大學在其發布的《南昌大學章程》,將其學校簡稱確定為“南大”引起了南京大學師生的不滿。校名簡稱作為壹種商業標識,背後可能存在良好商譽,而校名簡稱產生沖突的現象較為多見,有必要對其商標權沖突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校名簡稱類似於自然人姓名和企業名稱,並不天然構成商標,均需要達

到壹定的知名度才能形成商標權。如果學校未在宣傳中使用其校名簡稱,不存在商標性使用其校名簡稱行為,那麽校名簡稱,可以由主體自行確定。但是,校名簡稱通常可能會被學校進行商業性使用,如果與在先的商標(如其他有知名度的校名簡稱)發生重合而導致公眾混淆,便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學校有必要防止校名簡稱的重合而導致公眾的混淆。

那麽如何判斷校名簡稱作為商標權的歸屬?我國商標法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則,由誰先使用或申請註冊商標的人獲得商標權。即使大學未對其校名簡

稱申請註冊商標,但其通過使用並達到壹定影響力的情況下形成未註冊商標的權利,仍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作為“特有名稱”受到保護。因此,考慮在先的時間並不壹定是申請商標的時間點,如果使用校名簡稱的時間早於申請時間,那麽以使用並達到壹定影響力的時間點作為權利形成時間。如南京大學在2001年就在41類教育等服務和42類技術研究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南大”商標,但如果對於“南大”標識的使用時間早於申請時間,那麽考慮在先的時間以使用並達到壹定知名度的時間為準。雖然南昌大學沒有申請註冊“南大”商標,但如果其對“南大”商標進行使用,那麽可根據其實際的商標

使用來比較商標在先時間。

但需要註意的是,校名簡稱的使用最初可能並非由學校自行使用,而是在公眾中獲得廣泛認可,並由媒體在報道中使用校名簡稱。那麽,對於商標簡稱或俗稱的他人使用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而獲得權利則是長期爭議的問題。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商標俗稱的“被動使用”,如在2011年的吉利“陸虎”商標案中,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即使沒有主動宣傳,只要在接受相

關媒體采訪時,媒體或商標持有人使用了中文“陸虎”,就構成商標使用。退壹步講,即使不承認“被動使用”而賦予簡稱的商標權,由於公眾對於簡稱與原商標存在固定聯系的持續商業印象,商標權人也可以根據“含義近似”而導致混淆來主張商標侵權。

另外值得壹提的是,許多校名簡稱的重合現象基於善意,在未造成公眾混淆的前提下,也可能允許校名簡稱與商標***存。例如,在後的學校在宣傳

中不能單獨使用校名簡稱,但可以組合使用其他商標標識(如學校全稱或logo),達到消除公眾混淆的效果。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九條也允許通過“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的商標***存的情況。另外,地域上的分離程度也利於商標***存的可接受性,如“華師”作為校名簡稱,就有華中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華南師範大學3所學校,但其分別位於武漢、上海和廣州,3座城市地域分離較大,不容易導致公眾的混淆。但是,在“南大”之爭中,南京大學位於江蘇省,而南昌大學位於的江西省,地域上的分離並不明顯,而且南京大學

對“南大”進行了商標註冊,其效力範圍及於全國,因此南京大學的“南大”商標與南昌大學的“南大”校名簡稱***存的合法可能性不大。從事實上來看,南京大學對於“南大”的使用似乎遠早於南昌大學,且南昌大學也本有另壹個簡稱“昌大”,其使用“南大”作為校名簡稱難免有攀附南京大學商譽的侵權之嫌。[4]

南大其他簡稱

南開大學簡稱已確定為南開(詳見國家教育部核準通過的《南開大學章程》),南通大學簡稱則始終為通大,南開大學和南通大學兩校並未涉及“南大”簡稱的問題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