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家電下鄉中標的流通企業應當對其備案銷售網點經營家電下鄉中標產品的合規性負責,並對出現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鼓勵個人和組織對中標的家電下鄉流通企業及其銷售網點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向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要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銷售網點的有效監管。
第五條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價格)、稅務、工商、質監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家電下鄉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第六條中標的流通企業采購家電下鄉產品,應當按照流通企業制定的采購流程進行審核,索取、核對並保存供應商的相關憑證和資料,索取並保存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中標流通企業應當杜絕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進入家電下鄉銷售網絡,並承擔相應責任。
中標流通企業不得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中標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絡。
第七條中標流通企業收貨後2日內,應當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確認收貨信息。
第八條獲獎流通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獲獎產品價格的規定。
第九條中標流通企業應當加強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安全密鑰管理。
第十條中標流通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更換獲獎產品的型號;
(二)向經銷網點銷售和經銷不合格商品或者退貨商品;
(三)在中獎區域外銷售中獎產品;
(四)向未經註冊的銷售網點提供家電下鄉產品;
(五)以備案為條件向銷售網點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壹條中標流通企業應認真履行配送和服務承諾:
(1)及時響應縣(市)銷售網點的配送需求,48小時內配送到位,偏遠地區不超過72小時。如遇特殊情況(如缺貨、斷檔等。),24小時內送達(新疆、西藏、青海、甘肅、內蒙古、雲南、海南)縣(市)銷售網點72小時內送達到位,偏遠地區不超過72小時。
(2)24小時服務電話運行正常。
(3)嚴格執行國家“三包”規定。
(四)嚴格執行銷售和售後服務標準。
第十二條中標流通企業應當制定培訓手冊,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家電下鄉政策、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使用指南、家電下鄉銷售規範要求等。
中標流通企業每月對備案銷售網點進行全面規範的考核,建立銷售網點考核檔案,並於下月10前將考核程序和結果報省級商務、財政部門備案。
中標流通企業應當對備案銷售網點的違規行為制定處罰措施,對發現的違規行為責令改正,直至取消網點特許經營和授權合同。違規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商務、財政部門報告。第十三條符合中標流通企業規定條件的銷售網點,在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前,不得銷售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必須由中標流通企業直營、加盟或授權,加盟和授權網點應有統壹的示範協議。
第十四條銷售網點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統壹的“家電下鄉指定門店”標識,張貼統壹的家電下鄉宣傳欄和購買須知,在產品宣傳欄明確公布網點銷售的家電下鄉產品具體型號和最高中標價格,公示中標產品的型號、價格、補貼申請流程等政策。
第十五條銷售網點應當設立家電下鄉產品專櫃(專區),銷售授權銷售的家電下鄉產品。其他未經授權銷售的家電或家電下鄉產品不得在專櫃(專區)銷售。
第十六條銷售網點應配備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人員,其中熟悉電腦操作的人員不少於2名。
第十七條銷售網點嚴禁下列行為:
(壹)提取產品標識卡,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的;
(二)擅自變更家電下鄉產品商標和型號,或者以家電下鄉產品名義銷售未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產品、非家電下鄉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的;
(三)在家電下鄉銷售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或欺騙消費者;
(四)未遵守家電下鄉價格規定,終端銷售價格高於中標價格的;
(五)私自留存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留存或者復制農民、國有農林農場職工及其他補貼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錄入虛假購房信息的;
(六)其他具有欺騙動機的行為。
第十八條銷售網點必須為家電下鄉購買者開具稅務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產品商標、型號、實際銷售價格、產品識別證號、購買者姓名和身份證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銷售網點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當查驗相關身份證明。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按照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規定的時間,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產品銷售和補貼備案信息。
第二十條對於非補貼對象購買的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按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規定的時間如實錄入系統。
第二十壹條審核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銷售網點應當對購買者的戶口簿、身份證、儲蓄存折等基本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因銷售網點責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標生產企業和銷售網點負責所售家用電器的安裝、調試和使用,必須保證必保。需要配送的產品,保證送貨上門。滿足用戶服務需求,實現縣市用戶24小時內上門服務,農村用戶48小時內上門服務,偏遠鄉村72小時內上門服務。
中標廠家和銷售網點負責家電維修、保養等服務,嚴格遵守國家對家電的三包規定。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價格)、稅務等部門加強對中標流通企業和銷售網點的檢查,每月至少抽查壹次,抽查比例不低於10%,並與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相關數據進行比對。
商務主管部門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政策宣傳推廣活動的規範性和準確性;
2.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提供銷售和服務等。;
3.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和銷售信息的錄入;
4 .家電下鄉產品的采購、銷售和庫存情況;
5.銷售的真實性;
6.抽卡銷售。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家電下鄉相關價格規定的執行情況;
2.中標產品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執行中標價格;
3 .銷售家電下鄉產品有無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違法行為;
4 .家電下鄉產品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發票的真實性;
2.發票用途。
第二十四條縣、鄉財政部門對個人補貼在兩次以上的銷售和補貼進行100%跟蹤。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要要求註冊網點建立家電下鄉產品購銷存臺賬管理,對家電下鄉產品進行監控,確保真實銷售,建立商務與金融聯動機制,防止騙補。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家電下鄉信息系統發布的預警信息進行100%檢查。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設立投訴電話或者信箱,接受消費者和企業的舉報和投訴。主管部門接到對銷售網點的舉報和投訴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可對舉報騙補行為給予獎勵。
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電話的作用,在家電下鄉經銷場所張貼舉報電話公示材料,設立投訴信箱,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的檢查人員應建立家電下鄉記錄,詳細記錄檢查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七條各級商務、財政部門應商有關部門建立公示制度和黑名單制度。銷售網點違法信息和投訴處理情況不定期通過網絡和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上級商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專項或交叉檢查。第二十九條各級工業、信息化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嚴格生產管理,加強質量控制和檢驗,確保家電下鄉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中標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履行質量承諾。
第三十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反壟斷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家電下鄉市場價格秩序和招標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和糾正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和串通投標等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壹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家電下鄉中標流通企業及其銷售網點的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無證家電下鄉行為。同時,加大對以“家電下鄉”為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行為,防止假冒商標家電流入農村市場,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各級質監部門應加強對獲獎生產企業和獲獎產品的質量檢查,督促企業執行國家“三包”規定。嚴厲查處無CCC認證的中標企業產、銷、貨證不符行為,加大對中標產品能效標識規定的執法檢查力度,堅決打擊低能效標識、高風險行為。
第三十三條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抽查和投訴核實結果作為對中標流通企業和銷售網點實施處罰的重要依據。處罰結果應及時登記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並書面告知處罰對象。
第三十四條對中標流通企業壹般不良行為的處罰:
第壹次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多次發生且情節嚴重的,暫扣履約保證金,直至取消中標資格。
中標流通企業的壹般不良行為包括違反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中標流通企業違反第十條的嚴重不良行為,將實施暫扣保證金、暫扣或取消家電下鄉流通企業資格等處罰。
第三十六條銷售網點壹般不良行為處罰: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暫停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中標流通企業銷售網點存在3次以上壹般不良行為的,由省級商務、財政部門對中標流通企業給予嚴重警告,責令限期整改,並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銷售網點出現壹般不良行為三次以上的,立即取消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銷售網點壹般不良行為包括: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銷售網點出現第十七條嚴重不良行為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中標流通企業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發生3次及以上的,暫停或取消中標流通企業的中標資格。
第三十八條被取消家電下鄉銷售資格的銷售網點,半年內不得再次備案。因取消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引發的補貼領取、產品退換、售後服務等相關問題,由上級中標的流通企業負責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被取消家電下鄉銷售資格的中標流通企業,取消其家電下鄉投標資格,並扣減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條中標流通企業的銷售網點被取消家電下鄉銷售資格,或者中標流通企業被取消中標資格,中標流通企業造成的經營損失由中標流通企業自行承擔。壹年後根據企業善後情況返還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壹條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10號。第427位)。
第四十二條家電下鄉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者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各地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