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此外,法律還規定了續期。
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