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範。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範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幹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壹)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在仲裁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準則,也是仲裁機構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1、依法獨立仲裁原則;
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3、協議管轄原則;
4、壹裁終局原則;
5、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