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持有人壹般在3-5個工作日內完成商標公證,取得商標聲明公證書。商標局大概1-2個月就出了受理函,開始審核。商標局在受理申請後5-8個月左右會發布公告,並向雙方出具註冊商標核準轉讓證書。自申請日起三至四個月內可以領取註冊商標核準轉讓證書。
所以壹般情況下,轉讓壹個商標大概需要半年到壹年的時間。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