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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冒偽劣產品

法律主觀性:

1.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假冒偽劣產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許可標誌;(二)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的;(三)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5)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6)失效或變質;(七)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8)中所示指標與實際情況不符;(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和銷售的。2.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改正的,認定為經銷假冒偽劣商品:(1)沒有相關單位允許的檢驗證明或者銷售證明的;(2)未用中文標明國內產品的名稱、生產者、原產地(未標明重要工業品的地址);(3)限量使用且未標明有效期的;(4)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五)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按照有關規定用中文標明,但未標明的;(六)無中文說明的高檔耐用消費品;(7)壹次性商品(包括殘次品和次品);(8)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即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壹次性使用商品”字樣,但未標明相關標誌和說明。因此,查處假冒偽劣產品不是任何法律制度的簡單適用。即使是假冒偽劣產品也不構成犯罪。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來說,這些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商家和廠家也應該受到行政處罰。我們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後,不僅可以要求商家退款,還可以要求商家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