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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對市場競爭行為的管理

市場競爭行為監督管理

1.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管理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和特點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這壹概念表明,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包括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也規定了政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這是作為壹種特殊情形加以規定的,不是壹般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因此,嚴格講,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及其表現作了規定.

3)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是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社會經濟危害界定.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多種表現形式:

1)仿冒行為.有三種表現形式:

第壹,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第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第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2)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行為.主要表現是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商業賄賂行為.主要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4)虛假宣傳行為.主要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同時包括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5)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具體有三種表現形式:

第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6)低於成本價格的銷售行為.主要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行為.但不包括以下四種低於成本價格的銷售行為:

第壹,銷售鮮活商品.

第二,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第三,季節性降價.

第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7)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主要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8)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具體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第壹,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第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第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9)商業詆毀行為.主要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0)串通招標,投標行為.主要指投標者串通投標,擡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以及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機關及其職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其主要的職權有:

第壹,詢問權.即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查詢,復制權.即有權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三,檢查財物權.即有權檢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第四,強制措施權.即在檢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時,如有必要可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第五,行政處罰權.即對查證屬實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處罰.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壹,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具體責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最主要的是賠償損失.

第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責任形式主要有:監督檢查機關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消除影響等.

第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限制競爭行為監督管理

(1)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和特點

1)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限制競爭行為又稱壟斷,是指行為人利用自身經濟技術優勢和某些特權,對競爭對手或顧客的競爭行為或購買行為進行限制,以謀求獨占市場和市場壟斷利潤,損害他人利益,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

2)限制競爭行為的特點.限制競爭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相比,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壹,從行為的性質上看,限制競爭行為是壹種反競爭行為,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本質上仍然是壹種競爭行為,只是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不是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從行為的結果上看,限制競爭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的抑制,即阻礙市場機制使之不能發揮積極作用;而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的扭曲,即使市場機制發揮消極作用.

第三,從行為的主體來看,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企業或政府,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則只能是企業.

第四,從行為的概念本質來看,限制競爭行為的本質是對競爭的實質性限制,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是違反誠實守信和商業慣例.

兩者的聯系表現在:都是與競爭有關的行為;都是對市場機制的破壞等.

(2)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1)不當的交易限制.主要表現形式有:

第壹,橫向限制協議.即處在生產或流通同壹階段的競爭者之間制定的限制競爭協議.電凸價格固定協議,市場分享(割)協議,產出協議,聯合抵制協議,***同行動維持零售價格協議,投標協議等.

第二,縱向限制協議.即在不同的生產和流通階段,在產品的買者和賣者之間簽訂的限制競爭協議.如維持轉售(零售)價格協議,壹攬子買賣協議,附不當約束條件交易協議,專供協議,附不當排他條件交易協議等.

2)企業優勢的濫用.企業在市場獲得的經濟技術等競爭優勢,有些是靠競爭獲取的,有些則是依靠其獨特的資源獨占,獨特的地域條件以及法律規定的依法具有獨占經營權等形成的.企業具有優勢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濫用其優勢,則是不合理的,是違法的.

企業濫用優勢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第壹,直接或間接地強迫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的收購價格,銷售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

第二,以生產,銷售或技術發展施加對消費者不利的影響.

第三,在相同性質的交易中,對其他貿易對手采用不同的條件,即實行交易歧視,從而使他們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第四,以對方接受額外的義務作為交易的條件,而這些額外的義務按其性質或商業慣例與該交易並無必然的聯系.

第五,掠奪性價格,即壹個企業在面臨競爭的市場地區收取較低價格以便驅逐競爭對手的行為.

第六,拒絕提供,即壹個處於支配地位的貨物或服務提供者拒絕向其他有競爭關聯的交易者提供貨物或服務,從而使其與自身有關聯的企業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

3)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所謂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幹涉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企業之間及與其他地區,部門的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的行為.主要有兩種類型:

第壹,部門壟斷.指部門為了自身部門利益,運用其行政職權如投資審批權,許可證發放權,資源分配權等,限制和排斥其他部門企業與本部門企業競爭.

第二,地區壟斷.指地方政府為了本地區利益,采取地方保護主義政策,通過人為設置地方市場的行政性壁壘,如以政府的名義廣設關卡,檢查站,收費站等,控制和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或控制和限制本地產品流向外地市場.

具體表現形式有:

第壹,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主要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主要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3)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由於我國還沒有單獨的《反壟斷法》,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壹些限制競爭行為作了特別的規定.因此,對於限制競爭行為的種類及其法律責任等各方面,都還沒有完整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又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廣告行為監督管理

(1)廣告的概念和特征

1)廣告的概念.廣告可分為商業廣告,社會廣告和公***廣告.狹義的廣告即指商業廣告.依據《廣告法》的規定,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

2)廣告的特征.廣告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第壹,必須有明確的廣告主,即使公眾明白該廣告是由誰發出的.

第二,廣告主必須承擔費用,這是廣告在本質上與其他形式的宣傳如新聞報道相區別的基本特征.

第三,必須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廣告只有憑借壹定的媒介載體,才能達到其傳播的目的.

第四,廣告的根本目的是推銷企業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

(2)廣告準則與廣告審查

1)廣告準則.

第壹,廣告的壹般準則.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是我國所有廣告都應當遵守的最基本的準則.

表現在廣告內容上,這壹般準則:①要求內容必須表達清楚.如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等,都必須清楚明確.廣告中使用有關的數據,統計資料,引用語等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②不得出現法律法規禁止出現的內容.如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等用語.

表現在廣告形式上,這壹壹般準則要求廣告除應當具有科學性,藝術性外,還必須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因此,要求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二,有關廣告的專門規則.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有關的廣告規則作了專門規定,主要涉及有:①比較廣告準則.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②涉及專利權廣告準則.規定涉及專利權的廣告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謊稱取得專利權等.③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如規定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藥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④農藥廣告準則.如規定不得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不得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等.⑤煙草廣告準則.如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不得有吸煙形象,未成年人形象等.⑥金融廣告準則.如規定股票廣告應在顯著位置標註忠告性語言.⑦房地產廣告準則.如規定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晰,準確,明示價格的有效期.⑧新聞性廣告準則.如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

2)廣告審查.廣告審查是指在廣告發布前對廣告內容的查驗,核實,認可,以保證廣告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廣告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廣告審查制度主要分為兩部分:①廣告行政性審查.②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自己所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廣告進行的自我審查.

第壹,行政性審查.《廣告法》規定,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的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廣告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廣告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廣告表現形式是否合法等.

第二,廣告經營單位的自我審查.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和發布.

(3)廣告違法行為的查處

1)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職責.依據《廣告法》的規定,我國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第壹,監督管理廣告市場的準入,依法履行廣告經營登記的職能.凡申清設立廣告公司,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登記註冊,從事廣告經營.

第二,對各類廣告活動以及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查處虛假廣告和其他廣告違法行為.

第四,監督管理戶外廣告.

2)虛假廣告和其他廣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壹,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虛假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廣告.虛假廣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有: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罰款;沒收廣告費用;依法停止其廣告經營業務等.

虛假廣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廣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廣告違法行為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我國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廣告違法行為壹般規定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是: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責令改正,罰款,停止廣告經營業務等.

4.商標的註冊與保護

(1)商標的概念,構成要素及商標的種類

1)商標的概念.商標是由文字,字母,圖形,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這些要素組合構成的,用以區別不同生產者和經銷者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標誌.

2)商標的功能.壹般來說,商標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功能:

第壹,具有區別商品和服務的功能.

第二,具有表示並擔保商品,服務質量的功能.

第三,具有廣告功能和促銷功能.

第四,具有財產功能.註冊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壹項無形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壹樣,可以用來投資,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並從中受益,也可以轉讓所有權.

3)商標的構成要素.依據新的《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有: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在這些構成要素中,可以是其中的某壹項,也可以是其中的某兩項甚至多項要素構成壹個商標.三維標誌是指由長,寬,高三種度量組成的立體標記.

4)商標的種類.

第壹,根據商標結構,商標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組合商標,立體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等.

第二,根據商標使用對象,商標可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第三,根據商標使用,商標可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

第四,根據商標註冊與否,商標可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

第五,根據商標的特殊性質,商標可分為:防禦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馳名商標等.

(2)商標的註冊

1)商標註冊的概念.所謂商標註冊,是指商標使用人為取得商標專用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核準該商標註冊,從而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商標註冊申請的原則.

第壹,自願與強制註冊相結合原則.自願原則指商標所有人對其所有的商標,是否申請註冊,由其自己根據情況自行決定.但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即實行強制註冊.

第二,申請在先原則.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都提出了註冊的申請,只給申請在先的商標予以註冊.

3)申請註冊的商標的條件.依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壹,應當具有可視性.所謂可視性,是指能夠讓人看得見.

第二,應當具有顯著的特征.其基本要求是能夠將不同生產者生產的同類商品或者不同服務者提供的同類服務予以區別開來,使人便於識別.顯著性是商標的本質要求.

第三,不得與他人已經取得的權利相沖突.具體說,依據《商標法》規定,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

第四,不得使用《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禁用標誌.如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紅十字,紅新月等.

4)商標註冊的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初步審定後,予以公告.初步審查是指對申請註冊的商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商標法》關於註冊商標的有關規定.初步審定的商標不等於是核準註冊,還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還需要經過公告程序.公告的目的,是可以將商標註冊工作置於社會監督之下.

5)商標的異議.對於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3)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其保護

1)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概念.註冊商標專用權即商標的獨占使用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同時排斥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商標.專用權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權利:

第壹,商標轉讓權.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有償或無償地依法將其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所有.

第二,商標使用許可權.即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第三,商標繼承權.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因死亡或失去經營能力,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其註冊商標.

第四,商標法律訴訟權.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圍繞其註冊商標的侵權,爭議等商標糾紛,依法享有起訴和應訴的權利.

2)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特征.

第壹,專用權的獨占性.即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該註冊商標,否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專用權的時間性.指註冊商標專用權有壹定的時間限制,超出了有效期,未進行續展,其專用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規定的註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

3)專用權的地域性.即商標在哪國註冊只能在哪國有效.

4)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核準註冊的商標是指依法經過核準註冊的商標圖樣中組成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已經核準註冊在案的某壹類別中的具體的商品.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註冊商標專用權僅僅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它表明的是註冊商標專有權人在自己已經註冊核定的商品上獨占的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更多強調的是專用範圍.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則超出這個範圍,不僅包括了註冊商標專有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註冊的商標相同的商標,同時還包括了註冊商標專有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註冊的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與自己核定的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可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要大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

5)商標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行為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第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第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第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第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人市場的.

第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6)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查處.依據《商標法》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第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第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第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商標使用的管理

1)對使用註冊商標的管理.依據《商標法》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壹,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第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第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第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外,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對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而未使用註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目前我國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為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對這兩類商品要求強制使用註冊商標.

2)對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管理.未註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準註冊而直接投放市場使用的商標.由於未註冊商標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所以不受法律保護.依據《商標法》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第壹,冒充註冊商標的.即指使用未註冊商標而標稱註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註註冊商標註冊標記的行為.

第二,未註冊商標違法使用商標禁用標誌的行為.

第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5)馳名商標及其特殊保護

1)馳名商標的概念和特點.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與壹般商標的不同特點在於,在市場上具有很強的競爭力,知名度高,影響範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

2)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第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第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第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第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第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3)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和管理.依據《商標法》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未經商標局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此外,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規定還有:

第壹,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三,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問限制.經認定的馳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