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可否轉讓
關於許可使用中商標的轉讓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是這樣規定的: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並不禁止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進行轉讓,但是該規定還肯定了註冊商標轉讓前合法訂立的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為商標專用權人的變更而否定其效力,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也就是商標轉讓後,原被許可使用人仍然可以使用此商標。不過,如果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照該約定執行,比如原來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如果此商標轉讓,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等內容的,那就應當按照該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