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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認定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認定:1,客觀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2.對象元素。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主觀因素。其目的是有意的。4.主要元素。自然人和單位都是本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八、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在商品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的情況下。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部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尚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和二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