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這壹術語,在不同的學科,不同應用環境中,有不同的定義。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1]此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2]的定義基本壹致,所不同的是國際會計準則將商譽排除在外,而我國會計準則則包括商譽。但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並[3]中,對商譽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也就是說國際會計準則實際上也認為商譽是可以確認的,美國正在修訂中的無形資產準則則將商譽作為無形資產的壹種。 我國《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特定主體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4]並且也將商譽作為無形資產的壹種。《國際評估準則--國際評估指南四--無形資產》中的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是以其經濟特性而顯示其存在的壹種資產,無形資產無具體的物理形態,但為其擁有者獲取了權益和特權,而且通常為其擁有者帶來收益。”[5]它也將商譽列作無形資產的壹種。
在會計準則中,主要從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角度來界定無形資產。壹般認為財務會計報告應提供會計主體各項資產的可用資源的信息,那麽,對無形資產這壹特定資產進行單獨計價就是必須的。但是,由於無形資產的未來效益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缺乏活躍的市場,則可行的計量屬性應是歷史成本,或是根據壹般購買力變動進行調整後的成本。這就要求必須要有交易或事項的發生,並且每項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單獨辨認,所以會計上單獨確認的單項無形資產必須是可辨認的。對於商譽,只能在企業整體轉讓時,也就是有交易發生且成本可以可靠計量時才可能確認。這樣,在國際評估準則中明確提到的關系類無形資產,如工作人員的組合,與顧客的關系等則不能作為無形資產在會計上單獨確認。這種關系類的無形資產是非契約性的,短期存在的,難以控制的,我國從謹慎的角度出發,在資產評估準則中將無形資產限定在長期發揮作用的範圍內,會計準則將無形資產也限定為長期資產,可以說都將關系類無形資產排除在外。理論上講,資產的價值在於其未來的經濟利益,有形資產的取得成本可認為是對該資產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現值的現時估計。無形資產尤其是自創無形資產,由於其取得支出是長期的、不易確指的,會計上只把壹小部分認定為取得成本,因此,取得成本與其未來的經濟利益是弱相關的。而會計上又是以取得成本來計量無形資產的,很多情況下是低估了無形資產。因此,借助於科學的無形資產評估,對會計確認的無形資產進行調整在理論上是必要的。
資產評估準則側重於強調無形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而並不註重其取得成本是否可確指。盡管評估無形資產有時可采用成本法,但壹般認為成本與無形資產的價值在多數情況下是不相關的。資產評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更接近於其經濟學中的含義。在經濟方面而言,無形資產是某類價值的代表。這種價值是企業盈利的剩余(即,所得利益超過其資本應得的利息及企業家應得的報酬的部分)。按照壹定的利率折現後的現值。它強調的是無形資產能夠帶來超額收益,而不去區分它能否單獨辨認。
上述種種關於無形資產的闡釋,各有所側重,各自考慮本學科的特點,無所謂孰是孰非。從資產評估角度來說,有兩個主要問題需要解決:第壹,什麽樣的經濟現象可以作為無形資產加以評估,也就是說資產評估中的無形資產應具備什麽屬性;第二,什麽樣的經濟現象能夠表明或顯示無形資產的價值,從而為評估無形資產的價值提供依據。
二、無形資產的屬性
(壹)無形資產應是財產,應具有財產權利和責任
作為壹項有財產權利的財產,應該是可以描述和確切辨認的,也就是說它應具有明顯的邊界。商譽在企業正常的經營中,無法單獨辨認,因此,是否把商譽作為無形資產尚存在爭議。
作為壹項財產,其財產權利應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財產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被企業所控制。從這壹角度考慮,關系類無形資產不符合財產要求。雖然它可以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這種經濟利益是無法控制的,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因為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資產評估對於無形資產帶來的經濟利益,是指它的預期未來利益,而不是指它的現實或過去的實際利益。這就要求企業能夠合法控制無形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而關系的未來不確定性很大,因此作為無形資產不是很合理。從評估風險角度來說,對那些不受法律保護的所謂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也是不可取的。
作為目標無形資產不壹定要擁有所有的法定財產權,如處置權。有些無形資產如政府給予的特許經營權,它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是顯而易見的,並且能夠被企業所控制,受法律保護。但是這種權利卻不能任意轉讓。資產評估中對於能否作為目標無形資產,主要看它能否給企業帶來可以控制的預期經濟利益,不能因為無處置權而否定其作為目標無形資產的資格。會計上也並不要求擁有所有法定財產權利,才能作為企業的資產,它著眼於某項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被企業所控制。從這壹點上看,資產評估與會計對資產的界定是基本相同的。
當然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壹樣,其控制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納稅、接受政府監管以及對無形資產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等。
(二)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
這是無形資產區別於有形資產的壹個明顯特征。有形資產應該有物質形式,具有可觸性和可視性,如妳可以觸摸並看到廠房、設備、存貨等。但是無形資產的證明文件也是可觸、可視的,如妳也可以觸摸並看到專利證書、特許經營權協議等;另壹方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實質上都來自其財產權利,而這種財產權利都是無形的。從形式上看,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區別並不明顯,要區分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應從本質上考察。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本質區別在於;有形資產的價值是由它的有形性質所創造的;而無形資產的價值是由它的無形性質所創造的,也就是說,有形資產的可觸的、有形的和可視的因素賦於其價值。有形資產的價值來自於它的物質特征,盡管其財產權利是無形的,但它來源於其物質特性。而無形資產的價值或來自於某些權利如許可權、抵押權等,或來自於壹些無形因素影響,如競爭優勢,獨壹無二性等,這些無形資產的價值來源都是無形的。
正是由於無形資產價值來源於其無形特性,要想作為壹種可確認的、受法律保護的財產,必須能夠提供無形資產存在的有形證明。有些無形影響因素如神秘性,市場潛力等對企業來說是有價值的,但它們並不能作為無形資產,它們缺乏有效的有形證明。它們的價值是隨著與之相聯系的特定財產而產生的,這壹特定財產可以是無形資產,也可以是有形資產。
(三)無形資產應該是在可確認的時間內或作為可確認事件的結果而產生或存在的,同時也應該在可確認的時間內作為可確認事件的結果而被破壞或終止
同其他資產壹樣,無形資產是在某壹特定時刻產生的,也許此前要經過很長壹段時間的醞釀才得以創造和開發出來。這樣就需要提供證明無形資產產生的依據,往往這壹依據是它的有形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壹種存在狀態,如果沒有能夠證明其產生或存在的可辨認證明,則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同它在特定的時刻產生壹樣,無形資產也應該在某壹特定的日期消亡。有的無形資產有確切的有效期,則它將在有效期滿消亡;有的無形資產並無確切的有效期限,並不能在開始時就清楚它的確切消亡時間,但它將在某壹特定時刻消亡是勿庸置疑的。認識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有限性對於資產評估來說是非常有意義的,在評估其價值時應充分考慮其貶值的程度和可使用的程度。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有限性,也為會計上對無形資產的攤銷提供了依據。
三、無形資產價值的表明或顯示
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的表現之壹,是它本身能夠帶來可計量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表現為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或提高管理效率等。有時這種經濟利益的量化較為困難,但它必須能夠量化。如果直接量化不可行,可以采用間接方法,如可以通過把使用目標無形資產時產生的經濟利益與該無形資產不存在時的經濟利益相比較來計量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如果無法量化其價值,則無論是資產評估還是會計都不能將其確認。有必要區分壹下無形資產的經濟存在形式和它的經濟價值,作為目標無形資產僅僅具有經濟存在形式是不夠的,它還必須具有經濟價值,二者缺壹不可。如壹個企業設計了壹個商標並將其註冊,則它已具備商標權的經濟存在形式,但如果企業將其永遠鎖在抽屜,而不準備用於任何目的,則它不具有經濟價值,當然它就不能作為目標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的另壹種表現是,能夠潛在地增加與之相聯系的其他資產的價值。也就是說如果將目標無形資產加入到壹個資產組合中,它能夠產生積極影響。無形資產本身可以產生經濟價值,如出租無形資產的收益;有時,無形資產需要借助壹些有形資產才能實現或充分實現其經濟價值,但不論哪種形式來實現,都可說明無形資產是具有價值的。
無形資產領域的爭論很激烈,認識差異較大。筆者認為,作為目標無形資產,具備合法的經濟存在形式並且具有可量化的經濟價值這壹點應該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