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9月1日起實施
四項內容不得出現
記者翻閱新《廣告法》,在第二章廣告內容準則中看到,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標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壹)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壹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它市政條件做誤導宣傳。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標廣告科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規定在以前的《房地產地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也有要求,但只是作為部門規定,而此次在《廣告法》中明確提出,也意味著這些內容提升到了法律規定的層面。
該負責人表示,新《廣告法》中提到的四項內容都是目前房地產開發商在廣告宣傳中常用到的內容,也是近幾年容易和消費者產生糾紛或被消費者投訴較多的內容,將其列入新《廣告法》中也將進壹步促進和規範房地產發布的廣告內容。
記者在與新《廣告法》同步實施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稿)》中看到,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房地產商發布廣告
不能再“任性”
眾所周知,現在的購房者在買房時除了項目本身外,還比較關註周邊的配套設施,例如:交通、商業、學校等。因此,開發商在廣告宣傳時也會將這些作為項目的賣點加以宣傳,有些甚至誇大宣傳,來吸引購房者。例如,開發商為了大肆宣傳自己的樓盤,往往會刻意誇大自己樓盤的區域或者是配套優勢。最常見的就是明明樓盤周邊沒有大型的配套,學校等,為了達到宣傳目的,幾公裏以外的配套、隔了多條馬路的學校都會被寫進該樓盤的配套中,從而誤導消費者。
對此,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標廣告科相關負責人指出,這些不符合新《廣告法》規定的廣告內容在9月1日起將不得出現在發布的印制品、報紙、電視、網絡、戶外電子屏等廣告中。也就是說,9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商無論是新發布的廣告還是以前印制的廣告包括樓書、宣傳彩頁、戶外廣告等全部不得出現違反新《廣告法》規定的宣傳內容。監管部門將在新《廣告法》實施後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對違規、非法行為進行查處。
記者了解到,根據新《廣告法》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在此,也提醒房地產開發商抓緊時間對以前印制的樓書、宣傳彩頁以及網站上發布的宣傳廣告中違規的內容進行修改和更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消費者遇到違規宣傳
可投訴“12315”
“新《廣告法》對房地產廣告發布的內容作出規定,不僅有有利於規範房地產廣告市場,還有利於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標廣告科相關負責人說,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後,消費者如遇到違規宣傳可向“12315”進行投訴。
在房地產宣傳廣告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壹些項目為了突出自身的位置優勢,會寫距離某個商圈或某壹地點只需要幾分鐘就可到達,但實際到達的時間卻要比宣傳的時間要長;還有壹些項目明明距離某公園還有壹定的路程,卻在宣傳中稱附近有公園,坐擁天然氧吧等等。
業內人士指出,現在購房者大多購買的是期房,由於沒有實景呈現,因此開發商宣傳的內容就對消費者的購買起到了壹定的決定作用。如今新《廣告法》明確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它市政條件做誤導宣傳。如此壹來只要購房者在相關方面受到了蒙騙,就能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隨著新《廣告法》的實施,對開發商發布的宣傳廣告也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