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除特殊情況外,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非法制造的 註冊商標 標識、 侵犯著作權 的復制品、主要用於制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註冊商標標識或者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和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上述物品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 證據 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後或者采取取樣、拍照等方式對證據固定後予以銷毀。
法律客觀:1、《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制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4、《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 第四條 醫藥商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不得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不得擅自使用其它醫藥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不得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質量認證標誌和名優標誌,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藥品批準文號和醫療器械批準號。 5、《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四條 鑒別檢驗結論的認定為: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假冒卷煙: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偽造或冒用卷煙產地、企業名稱、地址或代號的; 3.國家其它法律、法規中明確為假冒的。 (二)假冒卷煙若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假冒偽劣卷煙: 1.變質變味的; 2.摻雜使假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4.質量不符合現行《卷煙》國家系列標準的; 5.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經銷的; 6.國家其它法律、法規中明確為偽劣的。 (三)與標準樣品無顯著差異的且無偽劣情形的卷煙為真品卷煙。 6、《關於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 第十條 對於工作中發現的重大案件線索,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召開臨時聯席會議,必要時邀請其他執法機關代表參加,***同會商、研究案情和決定打擊對策,開展聯合打擊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重大案件線索舉報,或者在執法現場查獲重大案件,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到場,***同研究查處工作。雙方認為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立即交由公安機關處理。聯合打擊工作應以“精確打擊”和“全程打擊”為方針,采取協同作戰的方式,查明涉及的生產、銷售以及制造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等各個環節的策劃者、組織者、參與者,摧毀整個犯罪網絡。“重大案件”是指社會危害巨大、社會反映強烈、涉案價值較大、涉及跨國跨境犯罪團夥或其他雙方認為應聯合打擊的案件。 第十四條 雙方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侵犯商標權犯罪活動的重要情報,應隨時相互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有關人員和單位屢次從事假冒商標活動,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