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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徽的關徽使用

①1953年9月14日,對外貿易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徽、關旗說明及使用規則》規定的適用範圍是:關徽可用於海關車輛、船舶上及海關外勤工作人員和關警的帽徽、紐扣、臂章上。各關執行貨運監管所用封緘、封條,也可以加印關徽。

②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初期,關徽被批判為“封資修”、“崇洋媚外”的典型,從那時起,停用了近20年。海關帽徽改為國徽,制服扣的關徽則先後由五角星和周恩來總理手書“海關”二字替代。

③1984年海關總署在制定《對進出口集裝箱的所載貨物監管辦法》中規定,已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集裝箱,由海關在集裝箱適當部位刷貼“中國海關”標誌,海關關徽在該標誌圖案設計時被重新采用。

④1985年,中國海關制服換裝,關徽正式恢復使用。同時,海關帽徽在原關徽的基礎上做了改進。帽徽上方為國徽,象征國家主權,下方為海關關徽,象征海關依法執行國際賦予的權利。國徽、關徽周圍以橄欖葉環繞、象征國家和平安定。

⑤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徽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愛護並依照該辦法正確使用關徽及其圖案。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不得使用該辦法所指之關徽。規定下列場所可以懸掛關徽:各級海關的辦公場所;進出境口岸的海關監管場所;海關舉行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場所;海關院校;海關總署認為應當懸掛或使用關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所或物品。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徽使用管理辦法[節錄]

(1997年5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64號發布)

下列場所可以懸掛關徽:

(壹)各級海關的辦公場所;

(二)進出境口岸的海關監管場所;

(三)海關舉行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場所;

(四)海關院校;

(五)海關總署認為應當懸掛關徽的其他場所。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關徽圖案:

(壹)海關制發的業務單證、封誌、標記;

(二)海關人員的執法或者身份證件,如調查證、稽查證、工作證等;

(三)海關制服上的標誌和配飾;

(四)海關車輛、船艇和專用設備;

(五)海關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的物品,如證書、獎狀、獎品、信封、信箋、圖片、名片、禮品等;

(六)以海關的名義出版、拍攝、印刷的書籍、報紙、雜誌、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海關總署認為可以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

關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廣告、商品的裝飾和標識;

(二)日常生活陳設、用品和裝飾(海關在公務活動中制作的禮品除外)及其它非海關用品;

(三)以個人名義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海關總署規定不得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

制作說明

壹、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徽方格墨線圖(略)。

二、制作的關徽及其圖案,可以根據方格墨線圖的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用於海關制服肩章的關徽,可以對稱使用。

三、關徽必須為金黃色,關徽圖案可以使用金黃色或者其他莊重、鮮明的純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