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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廠家產品侵權,經銷商是否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經銷商經銷假冒產品的法律責任有兩種:壹種是民事責任,因產品質量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銷售者應負責賠償;第二是刑事責任,要分為知道、知道和不知道,不知道的沒有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在沒有事先說明的情況下,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

《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