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BOCOG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收入和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夥伴計劃收入(實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對BOCOG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境內外贊助收入、無形資產(如標誌)轉讓特許經營收入和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三)BOCOG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四)BOCOG從廣播、網絡、電視等媒體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為北京2022年冬奧會捐贈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以壹般貿易方式進口的用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建設的、與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割的設備,以及直接用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享受免稅政策的奧運場館建設進口設備和競賽耗材的範圍和數量清單,由BOCOG匯總後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7)BOCOG進口的其他特殊需要物資,包括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器材、醫療檢測設備、安全設備、交通通訊設備以及國際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技術設備等,按賽時臨時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賽後保留或出售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並按規定繳納進口稅,其中進口車不低於新車的90%。上述暫準進口商品的範圍和數量清單由BOCOG匯總,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八)對BOCOG轉賣捐贈物品和賽後轉讓資產所得,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土地增值稅。免除BOCOG向分支機構調撥贊助物資應繳納的增值稅,BOCOG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分支機構”範圍的證明文件,並辦理減免稅備案。
(九)BOCOG使用的商業賬簿、BOCOG簽訂的各種合同等應稅憑證,免繳BOCOG應繳納的印花稅。
(十)免征BOCOG應繳納的車船稅和新購車輛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11)免征BOCOG應納企業所得稅。
(十二)對BOCOG加工生產的高檔化妝品免征消費稅。
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三)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及其他社會團體從境外郵寄進口的不流入國內市場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相關的文件、圖書、音像、光盤等,免征關稅和合理數量內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合理數量的具體標準由海關總署確定。奧運場館建設所需的模型、圖紙、繪圖板、電子文檔、光盤、設計說明、印刷本等規劃設計方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四)對BOCOG取得的餐飲服務、住宿、租賃、介紹服務和刷卡所得,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十五)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及其配套設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十六)根據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和國際奧委會簽署的《北京2022年冬季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以下簡稱《主辦城市合同》)的規定,BOCOG全面負責組織和舉辦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其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的收入及其涉稅支出適用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