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動車檢驗的主要要求
序列號
項目
資格要求
車輛識別碼(整車出廠)
編號)
2012年9月1日出廠的汽車、摩托車、半掛車、中置軸掛車應有唯壹的車輛識別代碼,車架部分至少應刻有壹個車輛識別代碼(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部分,不可拆卸),以防止銹蝕和磨損。2013年3月1日出廠的乘用車和載貨汽車(低速汽車除外),還應當提供從外部可以清晰讀取的永久保持的車輛識別代碼;其他機動車應當刻有車輛型號和出廠編號,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後,出廠編號兩端應當刻有起止標誌。2007年4月1日出廠的低速車輛,應按規定標註車輛識別代號。
不允許在同壹輛車上同時刻上車輛識別代碼和車輛型號及出廠編號。同壹車輛上標註的所有車輛識別代碼(或車輛出廠編號,下同)應當具有相同的內容。2004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制造的改裝車可能有兩個內容不同的車輛識別代碼。此時,壹個車輛識別代碼應該具有與相關文件相同的內容。
所刻制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易於看清和打印,其內容應與相關文件(車輛出廠合格證、貨物進口證明或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標註在車輛產品號牌上的車輛識別代號壹致,且不得有明顯的塗改、變更、鑿刻、修補、拋光標記或墊片,不得擅自刻制。2014年9月1日出廠的汽車、摩托車、半掛車、中置軸掛車,從頂面(正面)看,雕刻的車輛識別代碼在雕刻區域周圍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上不應有任何遮蓋;如有蓋罩,應在蓋罩表面清晰地標註“車輛識別代碼”或“VIN”字樣,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直接拆下(或揭開)蓋罩並恢復。
發動機(電機)型號和出廠編號
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刻(或鑄)在氣缸體上,並能永久保存;刻制的發動機出廠編號不應有明顯的鑿刻、修補、打磨痕跡或擅自刻制等異常情況。如果雕刻(或鑄造)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容易看到,則應在發動機容易看到的部分添加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永久性標識。
2013年3月1日出廠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當在主驅動電機外殼上刻有電機型號和編號;如果刻有電機型號和編號的蓋子被蓋住了,應留出壹個觀察口,或在蓋子上加上永久性的電機型號和編號標識。
有關文件上記載的“發動機型號及出廠編號”應與發動機缸體上雕刻或鑄造的(或標識上標註的)及車輛產品銘牌上標註的發動機型號及出廠編號壹致。
註: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前制造的機動車,發動機的刻制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看清時,發動機的可見部位不壹定有發動機標識。
車輛品牌
/型號
註冊檢驗時,車輛出廠合格證(國產機動車)、海關進口證明(進口機動車)等憑證上記載的“車輛品牌”、“車輛型號”應當與車輛產品標簽上註明的車輛品牌、型號壹致。
不透明色
註冊檢驗時,應當按照實車核實車身顏色;更換車身顏色時,根據實車填寫車身顏色。
其他情況下,車身顏色應當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車身顏色壹致。
序列號
項目
資格要求
核定乘客人數
登記檢驗時,應根據GB7258—2012、4.5.2 ~ 4.5.6和11.6核實乘客/駕駛室乘員人數。對實行公告管理的國產機動車、貨車和特種作業車輛,其駕駛室核定載客人數和乘用車核定載客人數應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上註明的數值壹致,並符合公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其他情況下,座位/鋪位數量應當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壹致。
牌照(框架)/車輛牌照
登記檢驗時查驗機動車號牌(架):前號牌(架)(摩托車除外)應位於前方中間或右側(按機動車行駛方向),後號牌(架)應位於後方中間或左側,號牌(架)應配備符合GA36要求的機動車號牌。201,2016年3月出廠的機動車每塊號牌(架)上應設置2個號牌安裝孔,2065438年3月出廠的機動車每塊號牌(架)上應設置4個號牌(架)[三輪汽車前號牌(架)、摩托車後號牌(架除外]。號牌安裝孔應能保證用M6螺栓將號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
其他情況下,檢查車輛號牌:號牌應安裝在號牌(架)處,號牌應直立、水平、基本垂直,並用符合GA804的專用密封裝置密封。牌照不應變形、被遮蓋、損壞或改動。號牌的號碼、類型應當與機動車行駛證上的記載壹致,其漢字、字母、數字應當清晰可辨,無明顯色差。不允許使用可拆卸的牌照架和可翻轉的牌照架。
車輛
外觀形狀
外部照明燈具的透光面應完整,功能相同的對稱布置的外部照明燈具的透光面顏色不應有明顯差異。機動車配備的後視鏡、後視鏡應完好。所有車窗玻璃應完好無損,不得貼有鏡面反射遮陽膜。駕駛員可視區域使用的擋風玻璃和擋風玻璃以外的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於或等於70%,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校車(包括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的所有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於50%,不得張貼不透明彩紙或任何鏡面反射材料的隔熱紙。
車輛上配備的商標、廠標等車輛標誌應與車輛的品牌/型號相適應。
註冊登記和檢驗時,受公告管理的國產機動車的外觀、外形應當與公告中機動車的照片壹致,但裝有公告允許的選裝件的除外;2012年9月1日出廠的廂式貨車、封閉式貨車,駕駛室(區)兩側應設置窗戶,貨物車廂上不得設置窗戶【除用於觀察駕駛室(區)內貨物狀態的觀察窗外】。其他情況下,車輛外觀、外形應當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標準照片記載的車輛外觀、外形壹致,但裝有允許自行安裝的部件的除外;機動車標準照片上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號牌號碼、類型應當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壹致。
註1:稽查人員可以通過采集機動車標準照的信息,對機動車標準照進行核查。
註2:2012年9月1日前出廠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側窗玻璃可見光透過率小於50%的,不視為不達標。
輪胎
情況良好
輪胎胎冠花紋深度應滿足GB7258—2012中9.1.6的要求。胎面和胎側應無影響使用的裂紋、缺陷、異常磨損和切口,胎面不應因局部磨損而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螺母應完整。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以及其他機動車輛的方向盤不得安裝翻新輪胎。
登記檢驗時,輪胎數量應當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等相關文件記載的數據壹致;其他情況下,輪胎數量應當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標準照片記載的輪胎數量壹致。
汽車
三角形警示牌
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當安裝機動車三角警示牌,並妥善放置在車內,樣式和尺寸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汽車安全帶
配備的汽車安全帶應齊全,並能正常使用。臥鋪客車的每個臥鋪都應配備兩點式汽車安全帶。
登記檢驗時,9月1、2012起交付使用的乘用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無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旅遊車的所有座椅、駕駛人座椅及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前排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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