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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備案生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商標許可合同未備案的,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壹般情況下,如果雙方自願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即使尚未備案,許可合同也依法成立並生效。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使用的第三人。當然,如果雙方約定許可合同只有在商標局備案才生效,那麽許可合同只有在商標局備案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