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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壹般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目錄第壹章總則第二章準備第三章適用第四章調查處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第三條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以下簡稱侵權貨物),禁止進出口。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護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並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相關權力。第五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並提交相關文件。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保護其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應當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備案,並在認為必要時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第七條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返回第二章備案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註冊地或者國籍、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營業場所;(二)註冊商標的註冊號、內容和有效期限,專利授權的編號、內容和有效期限,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內容;(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名稱和原產地;(4)被授權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人;(五)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主要進出境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和正常價格等信息;(六)已知侵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主要進出境海關、主要特征和價格;(七)海關總署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提交書面申請時,應當附送下列文件: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登記證書復印件或者經登記機關認證的復印件;(2)註冊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商標的公告復印件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或者專利證書復印件、經專利局登記公告的專利轉讓合同復印件、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復印件;或版權的文件或證據;(三)海關總署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九條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準予備案。海關總署批準備案的,應當出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批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7年。在知識產權有效的前提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