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解,損害公眾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也可以處以罰款。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可以在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同時,選擇是否合並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這壹自由裁量權時,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確立的“處罰過重原則”,綜合考慮相對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後果和危害等因素,決定是否對相對人處以罰款及罰款數額。辦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現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商標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侵權人對被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應承擔的賠償和處罰數額有三種計算方式: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停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前兩種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司法實踐中,由於商標權人取證的種種限制和困難,很少有侵權人按照前兩種計算方法受到處罰;按照第三種方法,由於只規定了最高金額,而沒有規定最低處罰標準,侵權人往往只需要承擔很低的賠償費用,侵權處罰相對於侵權利潤來說很低,侵權不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導致企業商標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往往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商標所有人維權成本高,維權積極性不高。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我國商標法律保護意識的普及、國家商標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和品牌質量的提升。為保證我國經濟全面健康發展,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處罰標準,嚴懲侵權行為,為我國商標知識產權戰略的快速發展註入強大動力,提高我國品牌的質量和市場競爭力。建議:修改《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增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處罰數額的計算和處罰方法。第1、2條規定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將根據侵權行為情節,判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