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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第壹個應用的優先級是多少

“以第壹次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壹個締約國首次提出申請後,在壹定時期內可以向其他締約國申請對同壹主題的保護,他後來的申請在某些方面可以被視為在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也就是說,在壹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的後壹項申請相對於其他人在第壹項申請的日期之後就同壹主題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根據該外國與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 *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根據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