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壹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註冊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經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的證書,並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不同時變更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