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須為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且是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申請認定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並繼續有效,無權屬爭議;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3、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利潤、稅收等)在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4、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稅收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5、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證》及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和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
(六)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應提供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的註冊情況;
(七)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八)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九)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