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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如何應對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可知,如果有人對某個商標提起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申請,那麽該商標所有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在該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之日的前三年內,超過或者過後都不算有效證據;如果商標每閑置兩年就需要使用壹下,需要保留好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