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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權質押期間,公司能否繼續使用該商標?

可以使用,而且必須使用。《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壹規定明確了我國商標權質押采用的是登記生效原則,是不必轉移對商標權的占有的。因此,商標權利人仍然享有商標專用權是由商標權自身的屬性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