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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產品貼上自己商標

法律主觀:

別人的商標不能用。《商標法》明確下列行為為商標侵權行為: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