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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師:貨物、服務與知識產權貿易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貿易

這是以對外貿易的商品內容為標準對對外貿易所作的劃分。

貨物貿易,是指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國際貨物貿易中的種類繁多,為便於統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所屬的統計委員會將戰前國際聯盟制定的《國際貿易統計簡明商品目錄》進行修訂,改編成為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分別在1960年和1977年進行了修訂。該標準分類把國際貿易商品***分為10大類,63章,233組,786個分組和1924個基本項目。

這10大類商品分別為: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動物為(0);

飲料及煙類這(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為(2);

礦物燃料、潤滑油有關原料為(3);

動植物油脂及油脂為(4);

未列名化學品及有關產品為(5);

主要按原料分類的制成口為(6);

機械及運輸設備為(7);

雜項制品為(8);

沒有分類的其他商品為(9)。

在國際貿易統計中,把0到4類商品稱為初級產品,把5到8類商品稱為制成品。

服務貿易,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服務貿易是指:“從壹成員境內向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跨境交付);在壹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境外消費);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商業存在);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服務部門包括如下內容:商務服務,通信服務,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經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旅遊與有關的服務,娛樂、文化與體育服務,運輸服務,其他未包括的服務。

知識產權貿易,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知識產權包括如下內容:版權、商標、地理標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的信息等。知識產權貿易,

狹義的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內容,即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按照壹般商業條件,向對方出售或從對方購買知識產權使用權的壹種貿易行為。

廣義的還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貿易,是指附有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如集成電路、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產品,視聽產品、音像產品、文學作品等的貿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