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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包括哪幾種許可形式?

註冊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將註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費的行為。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為許可人,另壹方為被許可人。許可使用後,許可人並不喪失商標權,被許可人只取得使用權。商標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壹種租借使用註冊商標的契約形式,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我國商標法第26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期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壹是排他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壹定期限內、壹定地域內和指定的商品上獨家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同時,承擔在該期限內、該地域內就相同商品不在許可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義務。二是壹般許可(普通性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壹定期限內、壹定地域內和指定的商品上可以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可以同樣許可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無論是排他許可還是壹般許可,經商標權人特別授權,被許可人還可以進行分許可。但分許可必須是壹般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