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裏商標國際申請是指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馬德裏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馬德裏議定書)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商標國際註冊。
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議定書》(馬德裏體系)的規定,該體系成員國的自然人和法人通過本國商標管理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請求在其他成員國對商標進行法律保護(即領土延伸);經國際局審查後在國際註冊簿上註冊,在國際商標公報上公告,然後向申請人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書的壹系列活動。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商標國際註冊生效後,該商標在各有關締約國的保護標準應與在該國直接註冊的商標相同。這可以理解為商標在國際註冊成功後,在申請領土延伸的國家註冊了商標,取得了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