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肯定是不可能的,其實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就是對方修改梨形圖標,看起來不會有太大重合。
這個案子在外界看來,就是蘋果公司有些以大欺小,畢竟兩家沒有什麽可比性。況且兩家經營範圍並不相同,有些像昔日的海底撈和河底撈,感覺這個官司打的有些浪費司法資源。
目前看起來對方達成和解的唯壹條件,就是要修改商標logo,盡量看起來不要太相似,能夠避免下壹步糾紛。
無疑對於公司創業者來講,要吸取這個教訓,以後在設計水果商標時,盡量大幅度改動。不要完全相似,否則到時候有可能會吃冤枉官司,明顯有些不劃算。
如今人們法律意識逐漸提高,特別是生產廠家,對於商標可以說格外看重。發現對家侵犯自己利益時,都會選擇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別是水果商標。
更是因為有很大雷同性,容易成為重災區,在這個方面壹定要引起經營者的重視,盡量將二者區分開來,千萬不要犯同樣的錯誤。這個案子對於企業來講,也是壹個警示,就像時海底撈和河底撈。
必須在這方面足夠重視,對於logo商標的註冊權,以及所涉及到的領域等,必須加以警惕,從而在根源上解決壹些問題,而這方面對於logo商店的創新,以及內容的含量等領域,都會有更高水平的提升。
其實這個案子並不是強調以後水果商標都不能使用了,其實現在除了水果,還有動物商標都在廣泛使用,但是很多企業在使用的時候也是加以區分。就像伊利和蒙牛都是做乳制品的,但是兩家的商標並完全不壹樣,自然沒有必要打官司,還浪費司法資源。對於同行企業來講,也會有很大的啟發,到時候有可能會成為良性競爭,何樂而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