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局的罰款標準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二)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72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置,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匯款抵繳罰款;
(三)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形式的;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罰款有什麽規定?
1.罰款的主體是行政主體。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有罰款的權力。只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行政主體才有權實施罰款。
2.罰款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相對人,特定行政主體行使罰款的權力不是無限的。只能對行政相對人處以罰款,任何組織不得對其成員處以罰款,具有罰款權的特定行政主體也不例外;
3.罰款的理由只能是違反行政法規。罰款的本質是壹種行政處罰,這就決定了罰款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其他行為,即使是違法行為,也不能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