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註冊的商標必須是特定的文字、圖形、符號或以上三者的組合。1960生效的日本商標法,現在有了新的規定,除了文字、圖形、標記或其組合外,還包括“它們與顏色的組合”。
壹個商標的設計必須有吸引普通顧客的顯著特征,這樣顧客才能區分這個產品屬於哪個公司。
在日本申請商標,必須在申請書中寫明指定商品,然後向日本專利局提交申請。經審核後,通過申請公告發布。如果公告後2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即可正式註冊。從申請到註冊壹般需要2年以上。商標權有效期為10年。如果需要延期,可以繼續註冊,需要繳納6萬日元的註冊費。
為適應國際協調,簡化商標申請程序,加快授權速度,日本從去年6月開始對《日本商標法》進行了大幅修改,主要是引入了壹次申請多分類制度;取消了對商標權有效期續展申請的實質審查和對註冊商標使用情況的審查;簡化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事項;註冊後提出異議;國內外著名商標的保護;引入立體商標;統壹新舊商品分類等等。
壹、日本商標註冊概況
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直接向日本專利局申請。允許多種類型的申請,並執行商品分類的尼斯協議。
日本《商標法》規定,下列商標因外觀設計無特征不得註冊:
(1)用商品本身的名稱表示的商標。
(2)與“習慣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比如“正宗”的日本清酒,最初是壹家公司使用的商標,但久而久之,其他制造類似商品的公司也用它來代表自己的商品,或者把它作為商標的壹部分。普通客戶總是把這樣的文字或圖形和這個商品結合在壹起,讓人分不清這是哪個公司的商品,這個“習慣商標”就無法註冊。
(三)以通用方式標明商品的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用途、數量、形狀、價格或者生產、加工、使用方法和期限的商標。
(四)“Tanaka”、“Ikeda”等表示普通名稱或者以普通方式表示名稱的任何商標。
(5)非常簡單和常見的標記。例如日語字母或英語字母。
(6)其他使顧客無法識別經銷商的商標。
(七)與菊花徽章(日本皇室的象征)、國旗、勛章、聯合國或者其他國際組織的標誌、有害習俗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商標註冊後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可以被他人撤銷。商標申請或註冊商標可以轉讓和許可。轉讓合同需要登記,未經登記的轉讓無效。許可合同不需要登記,但獨占使用許可必須登記後才能生效。
商標專用權自註冊之日起十年有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二、日本商標註冊申請材料包括:
-以法人身份申請,附1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以自然人身份申請,個人身份證件1份;
-申請人的中英文名稱和地址;
-商標設計;
-商品名稱和類別;
-優先級聲明(如果需要)。
三。日本商標註冊程序的時間
商標註冊申請應當提交日本專利局;
正式審查階段。審核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所需項目是否齊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實質性審查階段。審查商標是否符合實質審查的要求;
通過實質審查,作出允許商標註冊的決定;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駁回理由通知書,申請人出具答辯書或者理由;
繳納註冊費後,商標註冊權成立,商標權開始存在,並予以公告。異議期為兩個月;
抗辯或者理由陳述不能消除駁回理由的,駁回裁定成立;
如果不服裁決,可以起訴;如果對起訴結果不滿,可以向東京高等法院上訴。如果妳仍然不滿意,妳可以繼續上訴到高等法院。
整個成功註冊的過程大約需要10到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