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二十七條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