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不動產、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拍賣完畢或者清償後,自拍賣完畢或者清償債務的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管人時起,該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所有權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