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申請人希望享有優先權,他/她必須向巴黎公約的壹些相關成員國聲明他/她的優先權請求,並註明前壹次申請的日期、接受第壹次申請的國家和申請號。這是關於優先權的強制性規定。此外,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內法也要求申請的第壹副本和譯文。
第三,優先權的要求是基於對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第壹次申請。這裏涉及到兩個問題:第壹,如果在第壹次申請被駁回之前或者在申請人放棄第壹次申請之前,申請人已經在第二次申請中聲明其要求優先權,那麽申請人所要求的優先權仍然有效;其次,如果上述第壹次申請不是基於胡有成此時主張的優先權,那麽第二次申請就是第壹次申請,其申請日應為優先權期間的起算日。壹般情況下,上面第二個方面的情況並不常見。
4.如果首次申請商標註冊的國家不是馬德裏協定成員國而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如英國和日本,只要申請人具備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的資格和條件,申請人也有權在指定保護的國家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