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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35類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商標註冊35類是屬於服務商標。具體內容為: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35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於:

1、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

2、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

3、以及由廣告部門為各種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