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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延誤處理造成的權益損失賠償

受疫情影響,延誤辦理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權利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並且當事人請求恢復權利的,不需要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只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即可。

法律依據

關於集成電路專利、商標和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期限的公告。

1.當事人因疫情等原因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不需要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要提交恢復權利請求,說明理由,附上相應的證明材料,辦理喪失權利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