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該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商標的使用形式。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商標的使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具體類型:1.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進行商標使用。2.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進行商標使用,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3.通過廣播、電視、出版物、展覽會、博覽會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4.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與實體化的商品相比,由於服務具有無形化的特點,通常相關公眾需要在壹定的服務場所接受服務,因此服務商標的使用形式與商品商標相比有所不同,有時無法像商品商標那樣直觀地體現出來。服務商標常見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5.商標的被許可人以上述方式進行的使用也屬於商標的使用。